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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为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工作责任感,促进教职工组织纪律的规范性,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结合国家、省、市各级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要求

(一)全院教职工,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

(二)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所有公假(学院通知的放假除外)、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及探亲假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各部门不能自行安排调休及越权批假。

(三)严格规范考勤管理,执行考勤登记制度。全校集会(大会)分处室、部门由学院党政办考勤汇总备案。

教职工日常考勤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负责,每月将考勤表交人事处备案。考勤情况作为工资发放、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作息时间

(一)行政人员:作息时间严格按学院要求执行。

(二)专职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除按学院行政人员考勤外,还须按学生处规定进行考勤。

(三)任课教师:除有关集会、会议等外,教务处(含实训中心)按学院课程表进行考勤;每期无课教师各二级学院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按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工作安排进行考核,二级学院要做好无课教师学习、培训等工作安排。

三、请假

教职工因事、因病、因公请假,除重病外必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及时到所在部门、二级学院、人事处销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需办理续假手续。凡不假外出的,各部门须严格考勤并及时报人事处。

(一)病假

教职工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住院治疗或休息的,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病假休息证明,经学校批准,可请病假。请病假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病假期满需续假的,应重新办理请病假手续。两次请病假之间未间断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期限。若因急病住院,不能提前请假的应电话告知本部门,并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当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基本工资及保留补贴全额计发,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2.当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工龄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保留补贴全额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放。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3.当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工龄满10年的计发基本工资的80%,工龄不满10年计发基本工资的70%。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二)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有急事的可请事假。请事假每次应严格控制天数,全年累计请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5个工作日的,原工资照发。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次性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超过天数工资。

(三)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假

1.婚假:根据学院工作实际,教职工婚假安排在寒暑假享受。

2.丧假:职工处理其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直系亲属的丧事,给予5天假期。在途时间不计入丧假期,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3.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享受158天假期(其中产前15天,产后143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男性职工可享受20天陪护假。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经批准的产假期间视为出勤,期间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

男性职工经批准的陪护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绩效照发。

4.探亲假: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探亲假只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5.公假:因工作(含干部、教师培训,学历进修及因公外出)需要离开单位,须办理请假手续。

6、请产假、病假和事假期间遇有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连续计算为请假天数。

四、请假程序及批假权限

(一)一般教职工请事假5日内,其余假14日内,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即可生效;事假超过5日,其余假超过14日内的,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同意,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二)干部请假严格按照《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干部请销假制度》要求执行。

(三)产假先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报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附有关医院证明材料。

(四)请假期满后请假人须按请假权限部门销假,未销假的,视为旷工。

五、纪律要求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切实加强人事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各二级学院(部门)人事管理情况将纳入本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凡干部在执行请、销假制度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学院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教职工不假外出的处理:教职工不假外出,擅离工作岗位的(包括弄虚作假,骗取病假审批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期间所有待遇全部扣除。

(一)全年累计旷工(旷教)3个工作日以内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全年累计旷工(旷教)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三)连续旷工在五日以上十五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四)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日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六、编外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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